暴行之三:文字狱屠戮学者
清朝最著名的文字狱其中最为出名的莫过于朱方旦案和《南山集》案,清代禁书总述曾提到朱方旦案:“朱方旦之狱——康熙十九年(1680年),湖广有朱方旦者,自号二眉山人,聚徒横议,撰《中说补》,谓中道在两眉间山根上,……康熙二十年(1681年)七月,侍讲王鸿绪得方旦所刻《中质秘书》,指摘其中有诬枉君上,悖逆圣道,蛊惑民心之处,次年二月,九卿议复‘乞正典刑,以维世道’。结果朱方旦被斩,弟子陆光旭、翟凤彩、顾齐宏亦被判为斩监秋后处决”南山集案:戴名世仅仅因为赞同方孝标给南明正名的观点,结果就被斩首,家人好友等也被牵连为奴。
暴行之四:文过饰非也杀人
《从陈四案管窥康熙五十年前后的社会控制》一文。
根据该文介绍“陈四,山西太原人,因康熙四十四年(1705)四十五年(1706)山西省歉收不能度日,遂于四十六年(1707)带领妻子儿女及亲戚一百三十余口外出逃荒,卖艺被人诬告抢劫。经过审理,办案官员得出的结论是‘伊等无军械,且于地方并无滋事,至于班汉杰等人衣服,亦未抢取’”结果这个案件被康熙得知后,大为不满,康熙不满的最关键一条理由就是陈四言康熙四十四、四十五年歉收,而康熙在四十二年西巡陕西以来,“每年督抚俱报丰稔,陈四显然出语欺讹”,于是“令刑部再议’”。
康熙既然让再议,那些办理案件的官员,自然再不敢得出陈四无罪的结论,结果十月,刑部议定“陈四等因‘鸩党抢夺’被判斩立决,其他陈四的家人俱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原任督抚,以及一大批相关官员以“纵容滋蔓”,溺职等罪过,降五级,降四级不等。”
而康熙之所以要心狠手辣来对付一个卖艺人家庭,按他自己的说法是陈四等人成群结队,“即使无谋反之行,未必无谋反之心”。
后来经过证实那个被康熙杀头的陈四并没有“出语欺讹”,倒是康熙和他的那些大臣“出语欺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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