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6日晚6时28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一男子因个人纠纷持刀驾车故意伤人。
截至2018年10月6日,已致3人死亡,15人受伤,其中12人尚在留院医治(暂无生命危险),3人因伤势轻微经治疗后已离院。
2018年10月12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北仑持刀驾车伤人案"犯罪嫌疑人王存益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4日,宁波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存益死刑。
2020年4月22日上午,浙江高院二审驳回王存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以抢劫罪改判王存益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10·6宁波故意杀人案
案发时间
2018年10月6日晚6时28分
案发地点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
伤亡情况
3人死亡,15人受伤
作案人
王存益
目录
1案发背景
2案件经过
3案件伤亡
4案件处置
5案件审理
6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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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背景
2018年10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王存益应约至春晓街道某农家乐聚餐。餐后,王存益在醉酒状态下又去一KTV继续喝酒,期间,因口角与同行人员陈某发生斗殴,经朋友调解散去,当时双方均未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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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8年10月6日18时许,王存益为报复行至陈某家楼下超市,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并持刀至陈某家,发现陈某不在,便用刀致伤陈母后逃窜。后王存益在陈某家楼下持刀抢走一辆汽车,途经垛子岭隧道时,撞倒一名骑电瓶车的路人,拖车行进中引起车辆燃烧,遂弃车继续逃窜。王存益逃窜至大海线路口时,持刀致伤2人,并抢走一辆教练车,逃窜中撞倒9人,持刀致伤5人。后躲至北仑朋友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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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伤亡
截至2018年10月6日,已有1人被撞当场身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16人正在救治中。
截至2018年10月7日,已有3人死亡,15人受伤,其中12人尚在留院医治(暂无生命危险),3人因伤势轻微经治疗后已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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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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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抓捕
2018年10月6日晚6时28分,宁波北仑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北仑区春晓街道发生一起持刀驾车伤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存益(男,42岁,北仑春晓人)因个人纠纷在春晓街道西子山路持刀捅伤一名女子,后在路边抢劫一辆轿车逃离至附近的海陆村,下车捅伤多人后又抢了一辆轿车逃离现场,并在附近的公路上撞伤多人。接警后,警方于当日23时15分在北仑犯罪嫌疑人王存益朋友家中将其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王存益,男,1976年7月出生,北仑区春晓街道慈岙村人。案件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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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处置
接报后,浙江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省委副书记郑栅洁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宁波市及公安机关全力追捕犯罪分子,避免继续伤害群众。同时,要全力救治伤者和做好善后工作。案件发生后,宁波市和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集中警力迅速布控,医疗卫生部门全力抢救受害者。2018年,案件正在全力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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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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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侦查
案发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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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12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北仑持刀驾车伤人案"犯罪嫌疑人王存益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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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4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存益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王存益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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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
2020年4月17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案。二级大检察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上诉人王存益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部分全国、浙江省、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宁波市政协委员、群众、当事人亲属到庭旁听庭审。
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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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
2020年4月22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王存益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对王存益所犯抢劫罪的量刑,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上诉人王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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